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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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吳淑芬 律師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