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21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巷28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1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