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55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敗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26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