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調字第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441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池冠儒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代理人 甲○○等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甲○○兼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我認為他請求租金太高,我沒有能力。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系爭土地狀況如何?
聲請人甲○○兼代理人
  沒有很熱鬧。我同意今天先就九十七年十月起到九十八年九
  月三十日佔用期間的租金調解,其他的請求先撤回。
相對人
  我也同意先處理第一年的租金。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甲○○兼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就九十七年八月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仟元,給付方
  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給付。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