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000
0000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19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6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
成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玖仟貳佰捌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
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