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2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盧慶瑜
兼訴訟代理人  劉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關於「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
更正為「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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