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昇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昇郁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偏黃粉末壹袋(毛重零點叁
肆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洪昇郁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至第五行「扣押物品目錄表」應更正為
「扣押物品清單」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之素行、經執行
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施用毒品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
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偏黃粉末1袋(毛重0.341公克、驗餘淨重0.11
8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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