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9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秋蘭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8,623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