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9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秋蘭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8,623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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