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謝國隆 被告 林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章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3樓之9房屋之現值),並提出該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