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中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叁萬玖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陸仟叁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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