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
原告正統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森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登門數位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