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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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0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由林金珠主張其為宇多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宇多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然查宇多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一初地產有限公司,且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林金珠,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可參,是本件起訴於法尚有未合,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由該公司現法定代理人以現公司名義起訴之起訴書狀(並依法簽名蓋章),並載明是否追認、沿用原起訴內容,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