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658號
原告 盧素梅
被告 盧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通知兩造及訴外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依卷內系爭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系爭建物與土地均已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該抵押權擔保之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若已清償完畢是否尚未辦理塗銷登記,上述事項均有待釐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