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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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 賴玉汶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0月16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2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顏珊姍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6,935元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60,341元
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