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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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 賴玉汶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0月16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2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顏珊姍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6,935元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60,341元

自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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