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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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號常業重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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