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二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第一產物保險│台北銀行│九十二年│參萬貳仟伍佰元│BD四一五0三三││││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一月二日││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