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明珠台北北門郵局│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貳萬元│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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