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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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誼靜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3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誼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
1.侵占時間更正為:民國100年10月16日中午12時21分許。
2.侵占物品更正為:被害人 曾奕智 之手提包1只(內含皮夾
1只、曾奕智之身分證、健保卡及中國信託提款卡各1張、信用卡3張(花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富邦銀行)、ACER手機1支、 劉雅如 身分證1張、現金新臺幣1800元)。
㈡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01年3月7日勘驗筆錄。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3577號被告徐誼靜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75之8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誼靜於民國100年10月16日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3段111號萬芳醫院1樓大廳服務台後方櫃子上,拾獲 曾奕志 遺忘而脫離本人持有之手提包1只(內有皮夾1只、信用卡3張、提款卡1張、健保卡1張、身分證1張、ASUS手機1只及現金約新台幣18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入己。嗣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誼靜坦承不諱,且有證人曾奕智於偵查中結證綦詳,並有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照片3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照片1張在卷足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檢察官申心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