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元俊 被告 蔡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簡字第1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王沛雷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