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大鼻子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李耀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581號、101年度偵字第15334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2957、2958、32584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大鼻子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李耀忠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耀忠係址設高雄市○○區○○里○○路○○○號一樓「大鼻子有限公司」(下稱大鼻子公司)負責人,自民國90年7月間起專營產製銷售指甲油等化粧品,應知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影響人體健康,經主管機關禁止者,即不得製造、販賣,明知:㈠、行政院衛生署94年4月21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鄰苯二甲酸酯類(Dibutylphthalate、Benzylbutylphthalate、DBP、BBP)」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㈡、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令公告補充說明如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技術上無法避免,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鄰苯二甲酸酯類成分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之總殘留量,不得超過100ppm;
㈢、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2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令公告「苯(Benzene)」為化粧品禁止使用之成分;㈣、「甲醇(MethylAlcohol)」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77年12月10日以衛署藥字第763747號公告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並於94年7月23日以衛署藥字第539747號公告補充說明含乙醇之製品,每100公撮乙醇中含甲醇不得超過0.2公撮,竟仍基於製造、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之單一犯意,自95年9月起至100年6月30日止,在大鼻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村○○路○○○號之工廠內,接續製造如附表一所示含有苯、鄰苯二甲酸酯類總殘留量超過100ppm、甲醇或每
100公撮乙醇中含甲醇超過0.2公撮成分之指甲油,並透過不知情之 梁雄南 所經營之真而美飾品公司接續轉售與不知情之美利飾品行、東成企業社,再輾轉鋪貨至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昶光書局等商家。嗣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附表所示時間至上開商家實施抽查,將各該商家陳列販售如附表一所示之指甲油(其中附表一編號8所示大鼻子公司回收繳交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甲油亦列為附表二編號1之扣案物)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檢驗違規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李耀忠並於100年1月19日主動回收附表二編號2所示指甲油繳交衛生主管機關,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大鼻子公司、李耀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證據名稱:
㈠、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函文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
㈡、大鼻子公司之高雄縣(現改制為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7632號卷第3、4頁)。
㈢、證人即真而美飾品公司負責人梁雄南、證人即美利飾品行負責人 林益田 、證人即立誠商行負責人 謝美玲 、證人即昶光書局負責人 楊博竣 、證人即甲登企業有限公司(為大鼻子公司之原料廠商)員工 李碧芳 、證人即勝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大鼻子公司之原料廠商)業務經理 張東志 、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政科科員 蔡玉品楊惠娟 之證述。
㈣、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四、論罪科刑:
㈠、按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李耀忠擔任被告大鼻子公司之負責人,以被告大鼻子公司名義接續生產如附表一所示含有苯、鄰苯二甲酸酯類總殘留量超過100ppm、甲醇或每100公撮乙醇中含甲醇超過0.2公撮成分之指甲油,製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並予以販售,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故核被告李耀忠所為,係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製造、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核被告大鼻子公司所為,係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之因其代表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製、販賣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而應科以同條第1項之罰金刑。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係法人、非法人之工廠負責人之代罰規定,即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負責人因法人之代表人、其他法人員工或非法人之工廠負責人(廠長)以外之員工,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之罪時,除對行為人處罰外,因法人為獨立人格之組織體,以代表人及其他員工等自然人之行為為其行為,執行其意志,故其等之不法行為,法人亦應負責,而在立法例上,創設此代罰之規定,且因其非自然人,故僅能科以罰金刑,附此敘明。按刑法於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第
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李耀忠95年9月起至100年6月30日止製造、販賣附表一所示指甲油之行為,均係以被告大鼻子公司名義為之,顯均係基於藉此使被告大鼻子公司獲利之單一意思決定而為,乃在同一地點即被告大鼻子公司之工廠內陸續製造附表所示指甲油並加以販售,未曾間斷,其持續侵害之法益均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分別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9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李耀忠製造附表一所示指甲油係為販售謀利,主觀上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目的,已如前述,且其接續製造附表一所示指甲油之期間,亦同時著手接續販賣該等指甲油,兩者之犯罪時間有所重疊,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堪認被告李耀忠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製造、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之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危害國民健康情節較重之販賣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處斷。又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9至13所示犯罪事實,與起訴經論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8、14所示犯罪事實)既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㈡、爰審酌被告李耀忠身為被告大鼻子公司之負責人,無視衛生主管機關之禁令,製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指甲油販售,時間非短,且遭查扣(查驗)之指甲油數量非微,對國民健康造成危害,所為誠屬可議,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另就被告大鼻子公司部分,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應科以同條第1項之罰金刑之規定,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罰金刑。
㈢、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可分為職權沒收及義務沒收,職權沒收係指法律規定與犯人及犯罪有關之某種物品得為沒收時,法院於宣告主刑時,得依職權斟酌決定之,學理上稱為「相對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2款(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第3款(因犯罪所得之物)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即對於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與否,授權法院依職權便宜行事;而義務沒收則係指法律規定與犯人及犯罪有關之某種物品應予沒收時,法院即有義務依法宣告沒收,學理上稱為「絕對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
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皆屬之;遇有上述情形,有主刑存在,不問檢察官有無聲請,法院即有義務依法宣告沒收,毫無斟酌之餘地。復按刑罰之執行,對人民人身及財產之侵害甚鉅,故刑罰應止於犯人一身為基本原則,然法律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者,則以違禁物及與犯罪有關之某種物品(例如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因於社會公安較具危險性,或為防止犯人反覆為不法之利用,為免貽害社會及防止再犯而為特別之規定,此乃刑止一身原則之例外,然屬於義務沒收之法律若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例如上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既有意省略「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要件,基於刑止一身之原則及參照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宣告沒收,即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若非犯人所有,或已非犯人所有(例如犯人已將之轉讓他人,而受讓人未具共犯身分),即無予以宣告沒收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判決可資參)。準此,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僅規定「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之要件,依上開說明,所應沒收銷燬者,仍以被告所有之物為限。是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指甲油,為被告李耀忠以被告大鼻子公司名義所製造而未及販售,屬被告李耀忠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李耀忠自承在卷(見本院102年2月27日審判筆錄第14頁),係妨害衛生之物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被告李耀忠本件所犯主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惟被告大鼻子公司所犯既屬代罰性質,且僅科以罰金刑,已如前述,就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自毋庸於其主刑項下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指明。至於本件查扣(驗)如附表一編號1至7、
9至14所示指甲油,雖屬妨害衛生之物品,然既已經被告李耀忠委由真而美飾品公司輾轉售予昶光書局、立誠商行、兆金百貨行、大龍大賣場、鼎新商行、生活家五金百貨行、昇暘企業社、上正美商行、三商百貨、立庭美容美髮香水百貨精品店、豐資生活館有限公司,即非被告所有之物,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銷毀;另其餘查扣(驗)之指甲油,經檢驗結果並無違規情形,無從證明與被告李耀忠本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行為相關,自無從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項、第2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惟英◎附表一:
┌──┬────┬────┬────────┬───────┬────────────────┐│編號│查驗時間│商家名稱│查扣(含抽驗)指│檢驗違規結果│備註│││││甲油│││├──┼────┼────┼────────┼───────┼────────────────┤│1│99年3月│昶光書局│非常好色指甲油6│DBP410.5ppm│⑴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5月17日桃│││24日│(桃園市│瓶,抽驗1瓶【製││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觀音區中│造日期:95年9月││桃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979號卷第││││山路二段│】││3頁】││││699號,│││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0││││負責人楊│││5.05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博竣)│││報告書。【參桃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979號卷第5頁】│├──┼────┼────┼────────┼───────┼────────────────┤│2│99年4月│立誠商行│保濕指甲油1瓶【│DBP144.4ppm│⑴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5月12日桃│││7日│(桃園市│製造日期:95年09││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八德區瑞│月】││桃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726號卷第││││發 里興豐 │││2頁】││││路753號│││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0││││,負責人│││5.05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謝美玲)│││報告書。【參桃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726號卷第4頁】│├──┼────┼────┼────────┼───────┼────────────────┤│3│99年4月│兆金百貨│保濕指甲油34瓶,│DBP1936.2ppm│⑴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6月24日桃│││21日│行(桃園│抽驗2瓶【製造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桃││││市平鎮區│期:98年9月】││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979號卷第21││││振興路99│││頁】││││號1樓,│││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0││││負責人高│││6.17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 春鵬 ,)│││報告書。【參桃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979號卷第25頁】│├──┼────┼────┼────────┼───────┼────────────────┤│4│99年5月│昶光書局│非常好色指甲油│DBP581.4ppm│⑴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6月24日桃│││11日│(桃園市│7瓶,抽驗1瓶【││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觀音區中│製造日期:96年2││桃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979號卷第││││山路二段│月】。││11頁】││││699號,│││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0││││負責人楊│││6.18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博竣)│││報告書。【參桃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979號卷第15頁】│├──┼────┼────┼────────┼───────┼────────────────┤│5│99年5月│立誠商行│保溼指甲油21瓶,│DBP1491.3ppm│⑴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6月23日桃│││11日│(桃園市│送驗1瓶【製造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桃││││八德區瑞│期:98年10月】││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979號卷第17││││發里興豐│││頁】││││路753號│││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0││││,負責人│││6.17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謝美玲)│││報告書。【參桃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979號卷第20頁】│├──┼────┼────┼────────┼───────┼────────────────┤│6│99年6月│大龍大賣│送驗美化指彩5瓶│苯Benzene560.6│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9月13日│││30日│場(新北│【製造日期:99年│ppm│高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市三芝區│11月】。││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8034號│○○○區○○路│││卷第1頁】││││二段41之│││⑵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9月5日││││1號,負│││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責人 施彥 │││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8034號││││旭)│││卷第5頁】│││││││⑶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08.24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8034號卷第7頁】│├──┼────┼────┼────────┼───────┼────────────────┤│7│99年6月│鼎新商行│美麗顏色指甲油2│苯Benzene26.2│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9月13日│││30日│(新北市│瓶【製造日期:98│ppm│高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泰山區仁│年8月】。│甲醇0.29ml/乙│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8034號││││愛路2號1││醇100ml│卷第1頁】││││樓,負責│││⑵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9月5日││││人 黃文弘 │││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8034號│││││││卷第2頁】│││││││⑶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08.24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8034號卷第4頁】│├──┼────┼────┼────────┼───────┼────────────────┤│8│99年9月│大鼻子公│9-1│苯Benzene273.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02│││1日│司自100│保溼指甲油3箱│ppm│.04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年6月15│(888瓶)││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76││││日起至同│【製造日期:98年││32號卷第63頁】││││年8月15│9月】││││││日止向各├────────┼───────┼────────────────┤│││商家回收│9-2│9-2-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02││││繳交衛生│快乾鏡面指甲油37│淺紅色黏稠液│.04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主管機關│箱(12,735瓶)│苯Benzene28.7│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76│││││【製造日期:99年│ppm│32號卷第64頁】│││││12月】│甲醇0.004%││││││├───────┼────────────────┤│││││9-2-2│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02││││││橙紅色黏稠液│.04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苯Benzene38.5│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76││││││ppm│32號卷第64頁】││││││甲醇0.005%│││││├────────┼───────┼────────────────┤││││9-3│苯Benzene189.0│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02│││││美麗顏色指甲油11│ppm│.04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箱(4,554瓶)││告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製造日期:98年││7632號卷第64頁】│││││10月】││││││├────────┼───────┼────────────────┤││││9-4│DBP10750.0ppm│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02│││││亮麗美甲指甲油9│苯Benzene8.6│.04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箱(3,378瓶)│ppm│告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製造日期:98年│甲醇0.004%│7632號卷第65頁】│││││6月】││││││├────────┼───────┼────────────────┤││││9-5│苯Benzene59.4│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02│││││芳香指甲油1箱│ppm│.04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340瓶)│甲醇0.03%│告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製造日期:98年││7632號卷第65頁】│││││1月】││││││├────────┼───────┼────────────────┤││││9-6│9-9-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02│││││流行指彩指甲油1│橙紅色黏稠液│.04FDA研字第000000000號檢驗報告│││││箱(180瓶)│【製造日期:99│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76││││││年3月】│32號卷第65頁】││││││DBP107.8ppm│││││││苯Benzene35.5│││││││ppm│││││││甲醇0.02%││││││├───────┼────────────────┤│││││9-9-2│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02││││││淡紅紫色黏稠液│.04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製造日期:99│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76││││││年10月】│32號卷第66頁】││││││Benzene9.3ppm│││││││甲醇0.005%│││││├────────┴───────┴────────────────┤││││共計22,075瓶│├──┼────┼────┼────────┬───────┬────────────────┤│9│99年9月│生活家五│保濕指甲油1瓶【│甲醇7.5ml/乙醇│⑴基隆市衛生局99年12月22日基衛│││17日│金百貨行│製造日期:98年2│100ml│藥壹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月】││【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1643││││暖暖區源│││號卷第7頁】││││遠路290│││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1號,│││99.12.14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負責人謝│││檢驗報告書。【參高雄地檢100年││││ 錫敏 )│││度他字第1643號卷第8頁反面】│├──┼────┼────┼────────┼───────┼────────────────┤│10│100年2│昇暘企業│保濕指甲油1瓶【│DBP1492.5ppm│⑴桃園縣政府衛生局100年5月2日│││月22日│社(桃園│製造日期:99年4│、苯296.24ppm│桃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縣桃園市│月】│、甲醇20ml/100│【參桃園地檢100年度他字第2891││││力行路61││ml乙醇│號卷第1頁】││││號1樓)│││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04.21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參桃園地檢100年│││││││度他字第2891號卷第3頁反面】│├──┼────┼────┼────────┼───────┼────────────────┤│11│100年2│上正美商│保濕指甲油2瓶│Benzene7.5ppm│⑴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00年5月20日│││月23日│行(嘉義│【製造日期:99年│甲醇1.6ml/乙│嘉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市○○路│7月】│醇100ml│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1643號││││347號1│││卷第88頁】││││樓,負責│││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人 李梅惠 │││05.16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1643號卷第88頁】│├──┼────┼────┼────────┼───────┼────────────────┤│12│100年2│三商百貨│快乾鏡面亮光指甲│Benzene55.2ppm│⑴澎湖縣政府衛生局100年5月25日│││月24日│澎湖店(│油【製造日期:99│甲醇2.1ml/乙醇│澎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澎湖縣馬│年3月】│100ml│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1643號││││公市中正│││卷第91頁】││││路38號)│││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05.16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1643號卷第93頁】│├──┼────┼────┼────────┼───────┼────────────────┤│13│101年3│立庭美容│xinling&水晶指彩│Benzene26.9ppm│⑴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8月30日│││月27日│美髮香水│1瓶【製造日期:││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百貨精品│100年1月】││參高雄地檢101年度他字第8753號││││店(新北│││卷第6頁】││││市板橋區│││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溪北路33│││08.20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號,負責│││報告書。【參高雄地檢101年度他││││人 楊佩樺 │││字第8753號卷第7至9頁】│├──┼────┼────┼────────┼───────┼────────────────┤│14│100年6│豐資生活│保溼指甲油1瓶【│DBP17944.6ppm│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年8月26日│││月30日│館有限公│製造日期:98年2│苯Benzene4.3│高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司(新北│月】│ppm│【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7632││││市中和區││甲醇0.45ml/乙│號卷第1頁】││││民生街5││醇100ml│⑵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8月10日││││號,負責│││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號函。【││││人 黃新茂 │││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7632號││││)│││第10頁】│││││││⑶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08.02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參高雄地檢100年度他│││││││字第7632號卷第12、54頁】│└──┴────┴────┴────────┴───────┴────────────────┘◎附表二:應沒收銷燬之指甲油┌──┬────────────┬────────┬────────┐│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扣案地點│備註│├──┼────────────┼────────┼────────┤│1│附表一編號8所示指甲油│大鼻子公司負責人│參高雄地檢100年││││即被告李耀忠自10│度他字第7632號卷││││0年6月15日起至│第1至3、33頁。││││同年8月15日止向│││││各商家回收繳交衛│││││生主管機關││├──┼────────────┼────────┼────────┤│2│保濕指甲油23瓶(99年7月│原由被告李耀忠委│⑴參高雄地檢100│││製造)│託真而美飾品公司│年度他字第1643號││││販售,被告李耀忠│卷第1至3、9、││││於100年1月19日│19頁。││││向真而美飾品公司│⑵與附表一編號11││││取回而主動繳交予│所示與上正美商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獲之之保濕指甲││││。│油係同時間製造,│││││堪認亦係妨害衛生│││││之物品。│└──┴────────────┴────────┴────────┘◎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1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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