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