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16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一六二七七號
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代理人 陳宗興 債務人林純宜
一、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及自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貳拾叁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