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五三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陸拾貳萬捌仟壹佰肆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