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26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按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次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規定,則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經查票號148483本票逾期未補正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難謂其曾向發票人為提示,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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