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
原告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禮吉 被告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國魂 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麗芳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亦有明文。而此所謂執行法院,則係指受理該強制執行程序之民事執行處所屬法院之民事庭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指之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三四0九號執行事件受理,依首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鍾任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