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 律師
彭國能 律師 林大華 律師右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因加重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院認被告二人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均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育仁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