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