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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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5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元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96號侵占遺失物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法官迴避,以聲請迴避之案件,尚在該法官審理中為限,始有實益(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對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96號侵占遺失物案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惟經本院調取該案相關卷證,可知該案已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1日宣判,有該案報到單、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4頁)。聲請人於該案辯論終結後,至109年10月6日始遞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卷附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所載日期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頁),依上開說明,該案既業已辯論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與必要,是以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曾正龍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附件: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