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林明科 法定代理人 許雅雯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渡間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912元(建物課稅現值101,300元,土地現值167.91*3700/8=77,612元,合計178,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