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九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通緝到案,由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
二、茲因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爰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葉建廷法官姚念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