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八九號
聲請人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惠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桂玉~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正玖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 忠孝路 │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壹萬陸仟伍佰叁拾│RA八一七0四二││││ 司周登正 │分行││捌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