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成宜 │北區郵管局│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捌仟肆佰捌拾元│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