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二三號
聲請人可立清潔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民生實合診所│台新銀行敦北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壹萬貳仟伍佰柒拾│CB六00四四五│││││││伍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