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6號
聲請人即告訴人 簡家茜 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被告 王澎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澎生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所為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 簡佳茜 ,應更正為簡家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又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告訴人姓名有誤,有告訴人簡家茜提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可稽,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劉育琳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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