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告天○○
酉○○戌○○戊○○C○○玄○○丑○○丁○○辛○○甲○○黃○○宇○○宙○○己○○B○○寅○○亥○○丙○○壬○○辰○○卯○○午○○庚○○子○○癸○○未○○乙○○巳○○地○○申○○前列三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 律師
許修豪 律師 蘇儀騰 律師 葉婉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