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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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刑事案號:98年度交簡上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羅月君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