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WellscoI.法定代理人 黃翠芬 訴訟代理人 吳旭州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李依蓉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重易字第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