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于清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