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2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羅美英┌──────────────────────────────────────────────────┐│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2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飛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O─八七二四─一│股票│1│1000││││││││││├─┼───────────────┼──────────────┼────┼───┼────┼───┤│2│飛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O─二九0一五─七│股票│1│1000││││││││││├─┼───────────────┼──────────────┼────┼───┼────┼───┤│3│飛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O─二九0一六─三│股票│1│1000││││││││││├─┼───────────────┼──────────────┼────┼───┼────┼───┤│4│飛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O─二九0一七─0│股票│1│1000││││││││││├─┼───────────────┼──────────────┼────┼───┼────┼───┤│5│飛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O─二九0一八─五│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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