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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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花簡字第25號
原   告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告  林民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山葉125CC重機車一部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5日向原告購買山葉125CC、車
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一輛,約定自106年7月10日起至107
年6月10日止,每月10日付款新臺幣(下同)8,040元,但自
106年10月起被告即未依約繳款,原告多次請求被告返還機
車,均遭被告拒絕。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被告並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
人購車分期貸款定型化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
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行車執照
等為憑(卷6、7頁),而被告並未到場,亦未具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暨核定訴訟費用
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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