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6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69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69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玖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0年5月28日與原
告訂定小額循環信用契約,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
RY卡,截至97年1月3日止,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詎屆期未如數清償。而依兩造間契約約定,被告
除應給付上開224097元外,並應給付上列所欠本金部分,自
最後一期繳款日翌日(即97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因遲
延履行所生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此,本於借貸契
約關係提起本訴。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支
付命令異議狀陳述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申
請書暨約定書及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抽像
陳述債務尚有糾葛,此外,復未提出書狀作何具體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
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本件欠款合計224097元,及自97
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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