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814號
原   告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石秋玲 律師
被   告  呂玉嬌
       林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漏未記載附表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
┌────────────────────────────────────────────┐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新臺幣)│付款銀行│支票號碼│提示日期│備考│
├──┼───────┼──────┼─────────┼─────┼───────┼──┤
│1│103年8月20日│120萬元│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EX0000000│103年8月20日││
├──┼───────┼──────┼─────────┼─────┼───────┼──┤
│2│103年10月30日│120萬元│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EX0000000│103年10月30日││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