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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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色情漫畫捌本、色情雜誌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二九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期滿,扣案之物(指色情漫畫捌本、色情雜誌壹本),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植「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色情漫畫捌本、色情雜誌壹本,係被告甲○○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而被告涉犯妨害風化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二九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八年一月三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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