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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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11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確定,受刑人自96年6月20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8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7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359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