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4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碩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德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民國95年11月13日府建商字第0957128690
0號函廢止登記,而聲請人為碩德公司之董事及負責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當然得為清算人,爰依法聲報就任,俾利清算事務之進行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聲報之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之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再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觀諸公司法第32
2條第1項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報,並未檢附主管機關廢止碩德公司登記之函文、碩德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股東名冊、就任後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公告及合法之清算人資格證明等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15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8年12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聲請人於99年1月6日具狀補正碩德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新聞紙3份、碩德公司98年10月2日臨時董事會決議錄影本等件,惟仍未提出主管機關廢止碩德公司登記之函文及股東名冊,其聲請於形式上已有所欠缺。又聲請人雖提出碩德公司98年10月2日臨時董事會決議錄作為其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然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所指之董事,係指「全體董事」而言,故碩德公司若非以全體董事甲○○、 張鑑紹 、 林泰欽 為清算人,即應以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今碩德公司僅以董事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自不合法。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