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2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3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致揚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所載之「並於105年4月19日執行完畢」,應補充為「入監執行後,併同另案拘役罪刑而於105年4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同欄第14行所載之「可愛造型帽」,應補充為「可愛造型版帽」,以及同欄第15行所載之「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應更正、補充為「未經結帳即走出該店大門,門口警報器因感應未結帳商品而發出燈光及聲響, 陳彩雲 見狀隨即衝出店外叫住陳致揚,而陳致揚自知事跡敗露,遂折回該店
2樓,將所竊商品放回陳列架上,警方則於同日18時25分許據報趕至現場並扣得遭竊之商品(已由該店人員 黃淑婷 立據領回),進而查知上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陳致揚為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本件以前已有數次觸犯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之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自明,對於不得以非法方式侵害他人財產一事,自應知之甚篤,卻仍放縱一己貪念,進而實行本件竊盜犯行,明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基本尊重,甚為不該,兼衡被告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所竊財物之客觀價值(新臺幣350元)、告訴人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黃淑婷於案發後旋即領回遭竊之商品,損害獲得完整填補,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3455號被告陳致揚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1居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致揚前於㈠民國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於102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於102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㈣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105年4月1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7月25日18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3「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內,乘櫃台店員陳彩雲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其監督管理置放於貨架上之可愛造型帽1頂(價值新臺幣350元),得手後藏放於腰際後方褲頭內,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
二、案經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致揚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黃淑婷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張、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6張、遭竊商品照片3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檢察官莊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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