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附行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提出聲請人92年至94年之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聲請人應說明自何時起經營補習班、補習班名稱、地點、資本額為多少、是否有租賃房屋經營補習班、是否有雇用員工或其他老師及其人數,並提出營利登記證、每月營業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資料。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房屋及土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另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五)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家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