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為「甲○○」,信用卡申請書之簽名則為「 王玫玲 」,經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甲○○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7年5月1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97年5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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