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康文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榮俊 因105年度潮簡字第313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31,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