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29號上訴人 陳佩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清寄邱鳳玉邱季吉邱李市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臺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係被上訴人邱清寄、邱鳳玉、邱季吉、邱李市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其於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4,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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